新疆伊宁县

关于成立伊宁县人民政府督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引号: ynx001-02_C/2018-0510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伊县政办发〔2018〕44号
 

伊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县人民政府系统得到高效落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伊宁县人民政府督查领导小组,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朱胜利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邓亚军 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从政府组成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政府各组成部门报一名业务骨干组成县人民政府督查人员后备库,开展督查工作时,根据具体督查事项从后备库中抽取相应的工作人员。

请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纸质版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政府办305室,电子版发至邮箱2438320692@qq.com。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履行县督查工作管理职能。负责全年政府督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决定督查事项;督促政府系统各部门开展落实好各项工作;审阅各类督查工作的通报、专报等材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党组成员邓亚军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县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和以本级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的督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负责制定月、季度、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集中督查、日常督促、明查暗访,直至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要以推进工作开展为目标,根据所督查工作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督查方式和办法。

2.督查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开展工作,要敢于向所督查对象提出批评和督办意见,并督促其认真落实。对需要处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敢于提出处理建议。

3.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办公室的督查工作,对督查组反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4.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所督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需要领导决策和出面解决的,要及时请示汇报,按照领导的指示和批办意见督促落实。

附件:伊宁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伊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伊宁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县的政府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对政府各项工作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开展好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建设法治、效能、责任、服务、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作为督查落实的重点,集中精力,狠抓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工协作原则。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原则,及时将督查事项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形成落实合力,提高落实效率。

(五)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着眼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把注重实效原则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县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和以本级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五)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

(六)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并进行编号登记。

(二)交办。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及时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要如实向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政府分管领导裁定。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进行催办。

(五)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必要时要现场考察验证。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报或重新办理后再报办理结果。

(六)报告。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告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由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六条 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创新督查方法并加以合理、恰当运用,提高督查落实的效果。

(一)综合督查。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督查4次,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三)催报督查。对规定落实的事项,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通过下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下达督查任务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上报落实情况。

(四)暗访督查。对一些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可采取暗访调查的方式,到实地对关键环节进行随机抽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掌握事项真实情况,向政府领导如实反馈,督促有关单位加快进度,限期落实。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完善督查工作制度,促进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反馈报告制度。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时限要求,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报告和情况反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及时汇总后写出报告。报告要全面、详实、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二)限时办结制度。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当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进度计划实施督查。重要督查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要随办随报。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结。

(三)调查研究制度。对于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尤其要了解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症结问题,针对现状,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再决策服务。

(四)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全县政府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各业务部门的重点工作,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保守秘密制度。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督查事项,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有关督查的方针、政策和意见,制定全县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履行县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督查的具体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督查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是本级督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本级督查工作,并向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及部门主要领导是本级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排部署督查工作,定期研究督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场)政府(管委)及部门要结合实际,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乡镇(场)政府(管委)及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县政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开全县督查工作会议,进行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各乡镇(场)政府(管委)及部门每年要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