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宁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发〔2016〕54号),设立伊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取消由自治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将原县财政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职责划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伊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伊宁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
(三)指导、推进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向部分重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县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
(七)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九)负责县属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无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伊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五、其它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伊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伊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县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伊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伊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伊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