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宁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发〔2016〕54号),设立伊宁县林业局(挂伊宁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伊宁县种苗站牌子),为伊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由自治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林权证的核发工作职责划给县国土资源局。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将林果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与应用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制定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
2、加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及平原天然林、河谷次生林的恢复发展工作。
3、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与发展规划,开展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恢复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县沙漠治理、防护林建设及资源管理等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案,制定我县林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负责起草林业方面地方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建设,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及平原天然林、河谷次生林的恢复发展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林木种苗管理。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在内的天然林、人工林、次生林)分类经营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审核平原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采伐;监督审批林木、木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上报,对临时占用林地依法进行审核审批;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
(五)对林副产品生产、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及马鹿驯养繁殖等林业多种经营实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县管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负责林业产业经济运行的动态分析、市场预测,指导林业行业内部产业结构主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的恢复和保护;负责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采集的审核报批;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我县林业公安派出所建设和林业公安执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八)指导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九)制定我县林业科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林业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及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全县林业宣传工作及林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1个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党务和政务工作,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机要、保密、外事接待等工作;研究提出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管理机关后勤。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林果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伊宁县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及有关林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人员编制
伊宁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工勤事业编制1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负责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站、园艺开发中心、喀什河造林站、苗圃。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伊宁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伊宁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