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宁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发〔2016〕54号),设立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伊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伊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伊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伊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由自治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3、将有关技术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伊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伊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伊宁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酒类专卖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认证和药品两手企业认证职能。
2、增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3、增加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4、依法加强对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依法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上级机关下放和委托事项。
(四)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县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县商品和相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消费教育引导,推动经营者自律。
(六)依法实施全县合同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商标和名牌产品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印制和使用。
(七)指导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收集、整理和报送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八)负责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下同)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九)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十一)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等。
(十三)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四)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五)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依规公布重大安全信息;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六)负责协调、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系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技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八)负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十九)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标准化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负责物品编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质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二十三)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二十四)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监察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二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七)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和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新闻发布、文电、保密、机要和会议组织;负责档案、统计、信访和信息工作、承担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网络化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情况;指导工商学会的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基建、服装、装备管理、审计、养老保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清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备案、听证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食品安全办公室(应急办公室)
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协调、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参与调查处理本系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工作;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审批服务科
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计量等行政许可类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负责保健食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相关事宜;依法负责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和相关许可证、注册证的发放工作。
(五)监管科
依法承担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进行监管;依法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生产流通监管科承担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六)注册登记科
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组织指导办理核准企业名称;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分局注册登记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移送消费者投诉和对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查处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负责向局相关部门分拨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申(投)诉、举报案件,并落实对分拨的案件的督办、反馈、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专项治理。
(八)标准计量科
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办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标准、计量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四、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4个:
(一)吉里于孜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吉里于孜镇、吐鲁番于孜乡、萨地克于孜乡、曲鲁海乡、莫洛托乎于孜乡、喀拉亚尕奇乡、胡地亚于孜镇等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墩麻扎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墩麻扎镇、麻扎乡、萨木于孜乡、喀什乡、青年农场、温亚尔乡、农四师拜什墩农场等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三)英塔木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英塔木镇、阿热吾斯塘镇、巴依托海镇、维吾尔玉其温乡、多浪农场等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四)愉群翁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愉群翁回族乡、阿乌利亚乡、农四师70团、伊东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五、人员编制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伊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伊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伊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伊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机关行政编制为 50 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
派出机构行政编制40名(吉里于孜市场监督管理所12名;墩麻扎市场监督管理所12名;愉群翁市场监督管理所8名;英塔木市场监督管理所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工勤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负责管理伊宁县市场监督执法大队(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伊宁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站由各乡镇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重管理。
(二)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收购、储存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除外)。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产(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产(商)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伊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伊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