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关于印发伊宁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ynx001-02_Z/2017-0614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伊县政办发〔2017〕67号

伊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各县直单位:

《伊宁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伊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伊宁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厅(伊州党办厅字【2017】23号)印发《自治州推行河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立健全河库(含水库、湿地)保护管理机制,保护河库水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各河(沟)实际情况,推行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库保护管理制度。统筹河库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完善河库保护管理制度等举措,推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全面改善河库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范围

伊宁县范围内所有河沟和已建的水库。

三、工作目标

(一)2017年10月底全面建立“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

(二)2018年6月前,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库管理体系。

(三)2020年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库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四、工作方案

(一)确定河库名录

伊宁县境内流域面积大于50km2的河流及水域面积大于1 km2的水库原则上实施河长制。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确定伊宁县境内河库名录。

1.河段划分

伊宁县水务局负责完成各乡(镇)场水域界线的划分(2017年6月15日前)。

2.设置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完成河长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置及出台《伊宁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6月30前)。

3.任命河长

完成各乡镇(场)的河长、副河长以及库长的任命(2017年6月份30日前);完成村级河长、副河长的任命(2017年7月30日前)。

4.竖立河长制公示牌

①各乡(镇)场、水库将河(库)长制公示牌内容和河长公示牌竖立位置(醒目位置)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公示牌内容应明确河长姓名、职责、河湖范围、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公示牌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2017年7月30日前)。

②发放河长制公示牌,由各乡镇(场)的河库长负责竖立公示牌。(2017年9月30前)。

河长名单要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河长制工作,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体系建设

1.设置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单位各自工作职责,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及经费情况,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伊宁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杨新平   县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郭   峰    县委常委

                      马    勇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朱胜利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成   员:         张伟华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阿斯燕·阿尤甫拜克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李    程    县政协副主席、教育局党委书记

                      陶建江     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

                      郭万举     县审计局局长

                      加帕尔     县商信委主任

                      安贵清     县住建局局长

                      玉山江     县旅游局局长

                      艾克拜尔 县农业局局长

                      扎克尔      县环保局局长

                      穆   勇       县发改委主任

                      门建军       县水务局局长

                      王永德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    龙      县财政局局长

                      王金元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蒋黎明      县科技局局长

                      曹秋娟      县卫计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查晓斌      县民政局局长

                      斯迪克江   县爱卫办主任

                      王建文       县伊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副主任

                      杨文振       县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天泽       县交通局纪检组长

                      王德军       县委办农办副主任

                      轩伊昆       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2.建立县、乡(镇、场)及村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县级“总河长”由县委书记、“副总河长”由政府县长担任(由州党委政府任命)为属地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河流所经乡(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乡党委书记担任“河长”、乡长担任“副河长”、水库主要负责人担任“库长”“副库长”(由县委、政府任命);河流所经村(队)党支部、村委会为主体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级“河长”、“副河长”(由乡镇党委、政府任命),确定村级河道管理专职协管员、保洁员及巡查员。

(三)工作任务

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湖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开展河湖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加快推进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新疆二期自治州取用水监控体系监测点建设,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四)分类指导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着力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段和伊犁河支流要加强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处理好河库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维护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结合湿地恢复保护工作,加大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科学规划、生态建设和管理保护;流经农村生活区的河道要加强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划定河库管理范围,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监管,着力整治乱占滥用、随意倾倒、非法养殖、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活动。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水利部、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拟定和审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措施,指导全县区域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协调解决该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

(二)河长职责

1.伊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职责

负责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全县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牵头推进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巡查保洁、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乡级河(库)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2.乡级河长(库长)职责

(1)负责本乡范围内河流、湿地管理工作。制定落实辖区内河流、湿地管理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整治工作,负责做好所辖河流的堤防日常管护工作,确保防洪安全。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涉水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所辖河(沟)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整治;在县“河长”的领导下,加强所辖河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清障;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对所辖河(沟)非法采砂的清理和整顿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以及水源污染的整治。

(3)落实“巡查员、管理员、联络员”三员职责,督促巡查员每日巡查1次,巡查员或保洁员负责所辖河流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开展所辖河流巡查、保洁工作,确保河流、湿地监管到位。

(4)建立河道、水库、湿地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做到宣传到位、保洁到位、整治到位;

(5)建立污染应急联络机制,发现河流、湿地污染问题及时通知执法部门、乡级河长,并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处理违法行为。

(6)乡“河长”“副河长”根据本辖区各村河道实际情况,明确各村“河长”、“副河长”的职责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贯彻落实上级水利部门及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明确工作任务,拟定管理制度,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定期公布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并负责全县河长制实施的日常安排、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1.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村“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考核。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建立城乡环境整治曝光平台,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单位在媒体上给予曝光。

3.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库保护管理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河库安全教育。

4.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5.县审计局: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和离任审计。

6.县商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7.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县城污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由住建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县城内水域周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城管大队负责整治城区乱倒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结合新农村建设、特色旅游乡村建设、安居惠民等工程,深入实施改水改厕、污水垃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利用、无害化处置,每年宣传一批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能受益的治理成果,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大力实施“洁净、畅通、有序、平安”工程,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全力抓好城市绿化,强化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大沿路、沿线、沿节点,尤其是城市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力度,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集中供热等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程,着力营造良好城市环境和风貌。

8.县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库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精品自然景观完整性的保护。要坚持保护性开发原则,科学合理推进旅游资源开发,未经科学论证、严格审查的旅游项目,一律不得开发建设;对规划确定的景区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理念,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保持山脉、水系、湿地、草原等自然状况;对现有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要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重点治理乱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环境的行为,加快完善旅游环保配套设施,最大限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积极促进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9.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推动实施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加大化肥、农药、农田残膜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广实施地膜回收清洁、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提升等工程,全面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计划,确保土壤安全。

10.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指导和执法监管,组织实施跨界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更严格的的入河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水污染防治预警和综合督导机制,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重点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11.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有关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的落实,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12.县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沟)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流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强化重大规划、项目水资源开发和保护论证制度,对用水总量超标区域坚决实施退耕、节水、禁止开荒以及新增取水开发建设项目限批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提升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型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防洪减灾等民生水利工程建设。大力推行河长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水系管理保护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创新土地资源开发方式,规范土地开发程序,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加大对现有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对已经启动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在确保环评达标、符合环保要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实施;对已投产项目,要加快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对项目建设行为的监管。严把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关,原则上不再新增矿产类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对环保措施不到位、技术不成熟、资源利用率低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立项。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环保法定义务,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切实把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失降到最低。

14.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15.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通过发展人工草场、禁牧休牧、退牧还草、草畜平衡等措施,有效解决草场超载问题,着力增强草场天然更新、自我修复能力。加强草原环境管理,强化草原鼠虫害和毒草防治,严肃查处各种破坏草场行为,禁止非法占用开垦草场。

16.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17.县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18.县民政局:负责协助行政界线的划分与河道地名的确认,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

19.县爱卫办:负责推进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流保洁。

20.县伊东工业园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园区企业开展水污染治理。严禁工业园区企业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合格直排入河现象的发生。

21.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大力实施湿地保护项目,扩大湿地面积,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和控制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野果林、野核桃、小叶白蜡和珍贵物种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大力推进造林绿化工程,按照“先易后难、坚持不懈,见缝插绿、能种就种”原则,充分利用荒地、荒滩、荒漠,大力推进生态经济林建设、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大规模植树造林,构建大林业格局。

2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河道整治及污染防治,重要桥梁的管护。

23.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各乡镇(场)应当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库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乡(镇)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沟)、水库保护管理的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沟)、水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量,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沟)、水库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按时间节点及时对各河沟“河(库)长”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

(三)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库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库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县“河长制”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用于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沟)、库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乡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库环境治理与保护。

(五)宣传引导。各乡(镇)场要广泛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沟)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流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流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县、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流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