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政发〔2012〕10号
关于给予闫辰明开除公职处分的批复
伊宁县监察局:
你局2012年4月5日上报的《关于给予闫辰明开除公职处分的请示》(伊县监呈字〔2012〕1号)已收悉。闫辰明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367200元后私分,个人分得1317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12年5月14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决定给予闫辰明开除公职处分。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政府。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