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政办发〔2014〕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伊宁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伊宁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伊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伊宁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环境敏感区人民身心健康及正常的生产生活,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伊犁河流域环境安全,建立健全全县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促进伊宁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伊宁县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发生在伊宁县行政区域外,但对伊宁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对核事故的应急遵循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三)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充分发挥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第二章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 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七)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七)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八)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七)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
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伊宁县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部门应急处置队伍和各乡镇场应急处置队伍组成。
(一)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由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局、气象局、财政局、安监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住建局、消防大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二)环境应急咨询机构由以上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环境应急的技术咨询。
(三)部门应急处置队伍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建而成,负责环境应急的现场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件时,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向县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负责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6.组织修订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意识。
2.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及相关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3.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7.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向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8.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 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9.完成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999-4022945、0999-4024109,传真电话:0999-4024109)
(三)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组建监测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县公安局负责组建安全保卫组。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事件的110接警,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依据应急指挥部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4.县水务局负责组建水利安全组。及时上报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结果或指挥部相关指令,及时关闭水源地,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
5.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灾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6.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保障组。按照《伊宁县突发性灾害和相关公共事件气象应急预案(试行)》,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负责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的监测与预报,为预测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论证意见。
7.县财政局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核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应急器材、装备的购置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8.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救灾物资的筹备和发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0.县农业局负责协调做好农药、化肥等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
11.县林业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12.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草场、牲畜保护等工作。
13.县住建局负责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和城镇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
14.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道和预警信息的发布。
15.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16.中国电信伊宁县分公司、中国联通伊宁县分公司、中国移动伊宁县分公司负责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各通信网络运营商落实好各项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17.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
伊宁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
(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范围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发布预警公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批准,由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伊犁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方式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农牧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发布。
(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五)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职责。
(一)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启动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报请伊犁州政府,由伊犁州应急指挥部确认,启动伊犁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同时,县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且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2369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依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环保局报告,也可向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接报后应立即转达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初步确认事件情况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一)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二)续报。在查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上报续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三)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上报终报(处理结果报告)。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现场处置
(一)要求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和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二)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三)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四)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五)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六)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七)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乡镇及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同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五、应急监测
(一)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应急监测工作。
(二)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扩散范围。
(三)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报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七、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伊宁县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二、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调查与评估
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县直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县直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第八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开放型和密封型)、辐照装置、放射性废物等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及污染扩散而进行的环境和气象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保局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作出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预案实施与解释
(一)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6年印发的《伊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伊宁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队名单
伊宁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队名单
组 长:扎克尔 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李 智 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 员:刘彦刚 环境监测站站长
马立异 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焦保平 环保局监督管理室主任
泰来提 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杨德合 环境监测站监测员
胡昊斌 环境监测站监测员
魏显珍 环境监测站监测员
杨芝慧 环境监测站监测员
王 昆 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卡力木江 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马 星 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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