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政办发〔2015〕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伊宁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伊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伊宁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快速、科学、安全地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林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森林法》、《护林防火条例》和《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总 指 挥:卡米力江•玉苏甫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左文林 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王洪军 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李 华 县委常委
刘建强 副县长、七0团团长
陶 澜 副县长
薛初文 县人武部部长
成 员:王建文 县发改委主任
徐文跃 县政府办副主任
徐宫善 县林业局局长
初新明 县政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杨汝亭 县财政局局长
汪晓东 县公安局副书记、副局长
李 军 县水务局局长
王金元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梁鲁谊 县交通局局长
木拉提 县卫生局局长
查晓斌 县民政局局长
杨家盛 县旅游局局长
张连海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书记
邱 辉 县气象局局长
樊学峰 县武警中队队长
于安江 县消防大队队长
马 英 天西局伊宁分局局长
岳希国 天西局蒙玛拉勒分局局长
王新刚 县电信公司经理
各乡镇(场)长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徐宫善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乡镇(场)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行政一把手负责。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护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立项、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护林防火经费的筹措、拨付,并对护林防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县畜牧局:负责制定草原防火措施,做好牧区防火工作,防止草原火引发森林火灾。
县交通局:负责解决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检查监督在抢险中的公路运输保障情况。
县民政局:协调解决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和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受理、捐赠、分配救济款物。
县水务局:协调解决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水资源供应。
县旅游局:负责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宣传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安全措施制度落实情况。
县公安局:协助参与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加强林区社会治安管理。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防火宣传报导,依据气象部门预报,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发布火险天气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火期天气预报,适时发布火险天气警报,为扑救现场提供天气预报服务。
县电信局:负责保证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及抢险扑救工作中火警及扑救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
县卫生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伤亡灾民的急救工作。
伊宁林场、蒙玛拉林场:负责林场的护林防火工作,协调相邻单位做好联防和交界附近的森林巡视工作。
县消防大队: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时,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调集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抢险工作。
三、重点火灾区
根据历年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内可燃物载量及林区社情、交通、地形等情况确定五个重点火险区。
(一)伊宁林场林区:重点是天然林区及各旅游景点。
(二)蒙玛拉林场林区:重点是天然林区及旅游景点。
(三)阿布拉勒山区林区:重点是山谷天然林区。
(四)河谷次生林区:重点是阿热吾斯塘乡、英塔木乡、巴依托海乡、萨木于孜乡、喀什乡河谷次生林区。
(五)木材加工厂(点):全县20个乡镇(场)木材加工厂(点)。
(六)平原林区:全县20个乡镇(场)平原区的用材林、防护林和经济林。
四、火灾种类
(七)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区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八)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九)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十)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森林火灾事故处置职责
(十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凡县辖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驻县林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不受行政界线限制要及时向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十三)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扑救,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护林防火指挥部。
(十四)一般森林火灾由林火发生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按本乡镇(场)、驻县林场的扑救预案组织扑救。同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十五)火势失去控制的或次日两小时仍没有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发生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场)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
(十六)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乡镇(场)、林场处置一般较大森林火灾事故。
(十七)乡镇(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经批准,启动本预案。
六、林火预报和检测
(十八)火险等级的预报
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在森林防火期每日发布火险等级预报。
(十九)林火检测
1、地面巡护,由护林员、公益林站人员、林场森警等专业人员进行。
2、卫星检测通过自治区卫星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检测到的热点,进行认真核查并处置。
七、启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火灾之一,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十)火势失去控制或至次日两小时未能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十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发生多起并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十二)严重威胁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二十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二十四)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二十五)需县、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应急指挥系统
四个重点火险区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发生需启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成立并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二十六)县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中心。县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中心设在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长由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成员由县林业局局长徐宫善、县消防大队队长王志荣、县武警中队队长焚学峰、县气象局局长邱辉等单位领导组成。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前线具体情况统一指挥调集扑火力量和物资装备,负责向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灾情况,需要时请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二十七)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徐宫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余海龙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护林办、县林业局办公室、县林业派出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站等相关站(所)、科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职责:负责落实县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指令、指标。负责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情况,为指挥中心提供决策意见。
(二十八)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派出前线指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县林业局、林业派出所、县护林防火办、公益林站等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做好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及时与县指挥中心沟通情况,决定火场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扑火原则
(二十九)扑救工作要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以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和林场扑火队为主力,重点打火头及危险地段,地方扑火队与群众义务扑火队主要是清理、坚守现场。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及老、弱、病、残和妇女进入火场。
(三十)一般森林火灾地乡镇(场)、林场扑火力量负责扑救。
(三十一)先调动乡镇(场)、林场扑火力量,后调动县级扑火队。
(三十二)森林火灾扑灭后,在山区天然林区发生火灾,由林场负责留守清理火场,平原天然林区发生火灾,由乡镇(场)扑火队和公益林站扑火队负责留守清理。
十、扑火力量布置和机具配备
(三十三)兵力设防
1、县消防科、武警中队各70人,由科长、队长带队。
2、起火单位(林场和乡镇场)50人,主管场长和乡镇(场)行政一把手带队。
3、县护林防火办扑火队50人,主任带队。
4、如扑火力量不足,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武警森林支队两个大队互相支援。
十一、通讯联系
一、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立中心电话,与乡镇(场)和林场联系,及时报告火灾情况,林场或乡镇(场)向县护林防火办报告情况。
二、火场内电话,对讲机只能与扑火前线指挥部联络。
十二、工作制度和规定
(一)值班制度。县护林防火办及各乡镇(场)和林场护林防火办在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调度协调,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护林防火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二)火灾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归口管理制度,不得延报、满报、少报、更不能越级上报。
(三)档案管理制度。扑灭火灾后,县护林防火办必须将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建档,并报州护林防火办一份。
(四)未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布森林火灾损失情况。
十三、 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负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工作,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由火灾发生单位或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火灾种类的确定和火因调查
1、火灾种类确定,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办组织调查确定;重大森林火灾由州护林防火办组织调查确定;特大森林火灾由自治区护林防火办组织调查确定。
2、火因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林业派出所、林场派出所负责调查,肇事者及有关责任者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州森林公安局负责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附则
(一)各乡镇(场)、林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郝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