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关于推进伊宁县2018年“河长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ynx001-02_Z/2018-0308004 公开目录: 工作安排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伊县政办发〔2018〕17号

 

伊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县直各有关部门: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流、湖泊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河长制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10月6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对推行河长制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生态优先,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督考核,坚定坚决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对自治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河长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对环境保护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的审视。“河长制”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是形成全社会治水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2017年12月5日,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组成监督检查组对伊宁县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对我县河长制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任务,同时也充分肯定了我县河长制工作取得的成绩。目前全县19个乡镇工作方案全部出台、19个乡镇场完成了本行政区域的总河长、副总河长、村级河长、河道督察长、河道警长、联络员以及村级“协管员”、“保洁员”及“巡查员”的任命、19个乡镇场相继制定出台了《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河长制督察制度》《河长制考核办法》《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河长制验收办法》六项制度、19个乡镇场成立了乡级河长制办公室,保证了河长制日常工作正常运行

2017年11月6日水利部、环保部下发了《水利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建立河长制中期评估技术大纲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1416号),伊宁县于2017年12月20日完成了全面建立河长制中期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现对伊宁县2018年河长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落实方案分步实施。按照《自治州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试行)》及《伊宁县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要在2018年6月前,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库管理体系;2020年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库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开展“河长在行动”巡河活动。县、乡级河长办公室要尽快制定2018年巡河计划,开展“河长在行动”巡河活动,按要求县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一次,乡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两次,村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四次。在责任河道沿岸周边环境、饮用水源、工业企业、农业养殖、排污口、非法建筑、非法采砂等情况进行巡查,每月5日前将巡查结果及信息上报伊宁县河长制办公室,并针对河流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收集整改前后图片,认真填写巡河卡。

三、落实“巡查员、管理员、联络员”三员及职责。乡镇场级河长办要督促村级巡查员每日巡查河道1次,巡查员或保洁员负责所辖河流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开展所辖河流巡查、保洁工作,确保河流、水库监管到位。

四、完成编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各乡镇场要积极配合县河长制办公室和设计单位编制“一河一策”工作,提供各类基础资料,对本辖区内已编制“一河一策”的河流初审稿,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确保“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河道综合治理提供有力依据。

五、完成乡级河长公示牌竖立和管护、明确乡级河界。各乡镇场要配合县河长办公室核实公示牌内基本信息,公示牌已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完成,公示牌树立地点、乡级河界由乡级河长办公室确定,在3月底之前全部竖立完成。对已竖立的“河长公示牌”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一旦出现人员调整,在5个工作日内,将“河长”公示牌相关信息更新到位,并报县河长办公室备案。

六、完成河流的村级河段划分。各乡镇场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河段进一步细化到村一级,明确村级河界。在县河长办的乡级河段划分基础上,完成村级河段划分,将河长制工作落实到村一级。

七、实施河道警长制。河道警长制度是落实“一河一策” 工作的具体要求,尽快建立以河道总警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级河道警长责任体系,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设立伊宁县县级河道警长办公室,成立伊宁县河道警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总警长及警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等日常事务。明确、细化三级河道警长的任命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辖区内河沟、渠、水源地的社会面防控,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河长制”管理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宣传,加大公众知晓率。各乡镇场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河长制宣传,借鉴巴依托海镇环境治理经验,与沿河居民或单位签定河道管护和监督责任书,加大公众参与河流管理保护监督力度。

九、加强水资源管理。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2012年1月、2013年1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对于解决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影响。我县水资源利用的突出问题就是用水结构不合理、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效率和效益低下。因此,各乡镇场要加强水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力度,根据伊县政办发【2016】128号文下发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每年度用水总量,严把地下水开采审批关。管辖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本区域的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及“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相适应。各乡镇场要对本辖区内取水口(水源井)进行认真核实、汇总建档,严格实行一井一证、一取水口一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发现无证取水和非法凿井行为应立即查处并上报伊宁县河长办。

十、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作。为适应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纳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为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内容。2017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这是贯彻中办、国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水土保持法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各乡镇场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监管,水土流失破坏土壤结构,降低植被质量,泥沙增多降低河流质量,影响水生物活动,要合理利用山区、丘陵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为落实河长制工作六项任务(即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各乡镇场和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对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深化河道水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各河道流域管理举措落到实处,各乡镇场、各成员单位要夯实河长制工作基础,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个到位”要求,做好督导检查以及问题整改工作,逐级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督导检查。县、乡级河长办要提请本级河长尽快开展河湖巡查,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河道生态环境面貌的变化。

伊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