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环字〔2018〕04号
2018年伊宁县环境监察大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伊犁州环境监察支队关于印发《2018年伊犁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稽查工作方案和“双随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环监察[2018]13号)文件精神,按照伊宁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执法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县环境监察机构在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并在伊宁县政府网站对外发布。
(二)完善制定发布两个名录库
一是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名录库。州直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托州环保局建立完善的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名录库开展执法。县环境监察大队按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一般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参照州环境监察支队制定的使用。县环境监察大队在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一般排污单位名录》,并在伊宁县网站对外发布。
二是完善制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证(环境监察证)工作人员构成,开展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县环境监察大队在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依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科追溯。
(四)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1、县环境监察大队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直至整改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抽查程序。“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相关程序,都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县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抽查结束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整理上交,规范保存相关文档。
(二)加强监管处罚整改。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三)切实做好抽查保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强化抽查结果应用。抽查工作结束后,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于每月10日前在伊宁县政府网站上,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于每月5日前将环境监察大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情况报送至伊犁州环境监察支队。
(五)变更原有监管频次。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伊宁县环境监察大队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