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县环罚〔2018}Ⅰ006号
黄淑泉: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750905251X
地址:伊宁县养路队拌合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淑泉
我局于2018年4 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勘查笔录三份、现场检查通知书二份、照片及现场视频若干、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县环罚告字[2018]Ⅰ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1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的5%罚款,(根据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总投资750000元)37500万元罚款(叁万柒仟伍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伊宁县工商银行伊宁县支行 户名: 伊宁县财政局
账号:3006030009024904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