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各族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面的特殊性,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旧城区及棚户区及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土地上和城市建设规划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伊宁县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应保持政府投资平衡。
第四条 伊宁县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在投资主题的选择上,可以由伊宁县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招标、邀标、招商引资等形式确定。社会资金参与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须依县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并征得被改造区域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后,经政府审核,方可予以立项。
第五条 对纳入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区域,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奖励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的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地面附属物的价值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七)政府确定的奖励补助。
第六条 房屋征收采用纯货币补偿和购买存量商品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 被征收人的补偿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可以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规定,选择经县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八条 居住正方的评估价值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予以评估(评估价值含占用土地面积);除居住正房占用外的土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土地市场价估价并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在伊宁县境内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在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政府提供的房源信息和购房指导价格,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
第十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列明核定商品房放款总价、房屋征收补偿款及两者差价情况,征收补偿款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超出购房款的,征收补偿扣除购房款后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在伊宁县境内购买存量商品房的,过渡期按六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以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临时安置费按购买存量商品房面积核算,标准为每户每月平方米10元。在过渡期限以外,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过渡房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的搬迁费按每人200元计算。选择纯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在伊宁县境内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选择经县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只计算一次搬迁费。
第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支付给经营者,需要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证明材料的由生产经营者负责提供。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公用房及生产经营性用房按产权产籍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用途予以补偿,但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经营半年以上的办公用房、居住用房,可按照经营性用房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被征收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三条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伊宁县境内购买了存量商品房的被征收人,自搬进楼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每户按照购买楼房面积没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之前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纯货币补偿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1户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之前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在伊宁县境内购买存量商品房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1户被征收人给与3万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之后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选择在伊宁县境内购买存量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在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时,房屋登记费和土地变更登记费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 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对象。本条例所称寄居户是指居住在别人家里的人口;空挂户是指户口在本地但没有房子,把户口挂在其他人的户口上的人口。
家庭人口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口数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
被征收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不含离异)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户口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但长期(一年以上)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公安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后,可按家庭人口计算。
第十七条 房屋等具体建、构筑物、附属物的拆除应当由具备资质、有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居住正房为:由四面墙体、有屋顶,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不包括茶棚、煤房、厕所、库房和独立厨房)。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 、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伊宁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伊宁县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