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号棚户区征收补偿事宜
公告
根据伊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伊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旧城改造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部门:伊宁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伊宁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联系方式:4025031
二、征收范围:位于和平路以东、赛海尔小区以南、和田买里路以西、军供站以北、(具体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补偿方式:纯货币补偿、纯货币补偿后购买约定商品房
四、补偿安置:为保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导意见》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伊宁县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奖励办法(试行)》。(具体详见《伊宁县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奖励办法(试行)》)
五、补偿奖励:被征收人在201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在约定地域购买商品房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征收人在2018年2月28日(含2月28日)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在约定地域购买商品房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征收人在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在约定地域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万元奖励,2018年4月30日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201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纯货币补偿的,给予1万元奖励;被征收人在2018年2月28日(含2月28日)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纯货币补偿的,给予5000元奖励; 2018年2月28日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七、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组织搬迁。
八、 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