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停征排污费之日起,《关于下达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12号)、《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7〕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计价费〔2004〕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环控发〔2005〕37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363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继续做好排污费清欠追缴工作,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
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2日
抄送:厅分管领导、预算处、法制税政处、国库处、经济建设处、财政
票据管理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