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社会救助服务内容及办理程序
2017-09-12  

城乡低保

一、保障对象

持有当地户口的常住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保障标准

1、城乡低保发放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差额保障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调查: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召开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低保审查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乡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4、审核: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审查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由街办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评议未通过的要求书面告知原因

5、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比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特困供养

一、供养对象

持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二、供养待遇

1、生活救助:城镇户口按全额低保标准执行,农村户口集中供养标准每月600元执行,分散供养标准每月300元标准执行,孤儿按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2、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

3、养老服务:集中供养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应当由本人向乡镇社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亲友或其他社区居民代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社会服务窗口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认定;

3、认定: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发给供养证书,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档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享受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低保边缘家庭人员

二、救助方式

1、重症、急症先治疗、后履行救助手续:

2、对病情较重、家庭困难的患者,加大医疗救助担保力度:

3、对在自治区、内地医院就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救助标准

1、零起付、按比例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因住院产生的费用,扣除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后目录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类别不同予以相应的救助。

2、患重症、绝症、重残等其它城乡贫困人员,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按边缘户政策对个人负担部分按20-40%比例进行救助。

四、救助程序

由个人或委托办理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低保证、贫困证明、医疗证明、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材料齐全的填写《医前(后)救助审批表》,并加盖专用章,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告知其理由。

受灾救助

一、救助对象

1、遭遇特殊灾祸,温饱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

2、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回复重建需帮助和扶持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1、根据受灾情况给于一定的货币或物资救助;

2、根据因灾倒塌、损坏的房屋数额,和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给于一定的补助金。

三、救助程序

应由受灾家庭的户主或委托受理人向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家庭基本情况证明,灾害损失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因温饱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又乡镇主管领导审批给予300-500元的现金或面粉清油等生活必需品的救助;住房倒毁的需要救助的,组织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民代表对受灾人因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领导审批。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因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居民。

二、救助范围

1、因患急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经采取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审批: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500元的,由乡镇分管民政领导审批后,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给予救助。

住房救助

一、救助范围:

因遭受自然灾害失去住房,因治疗重大疾病变卖住房等客观困难导致无房居住、自己又无力租房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

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帮助安排临时安置住房,民政部门提供最长3个月的租房补助。期间被救助人要努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三、救助程序

1、由户主向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应补交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自接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居民评议,评议后在其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社会救助‘一门受理’事项转办单》,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住建局。

3、准予享受住房救助的,由住建局在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不能享受救助的要告知理由。

教育救助

一、救助范围、

持有本地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困难学生

二、救助标准

1、低保家庭学生考上全日制二本以上院校的资助3000元/人,低保家庭高中学生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救助程序

1、申请: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院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受理、调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受理后,会同社区(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填写《社会救助‘一门受理’事项转办单》《教育救助申请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收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中心申报材料后审核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就业救助

一、服务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救助程序

由有就业需求的个人申请,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填写《社会救助‘一门受理’事项转办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给于书面答复,接到答复函当3日内告知申请人本人答复结果。

疾病应急救助

一、救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救助程序

应由个人或医疗机构委托办理人向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 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给申请人本人或医疗机构拨付一定的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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