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伊犁州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3-13 托合提古丽  伊州民字【2017】193号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属于22 类大病、意外伤害民政不预担保,社保与商保分别承担大病金额70%-30%全额救助。22 类以外城乡低保、贫困人员9000元起付线以上,一般救助对象1.5万元起付线,纳入商业大病保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病种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予以认定。符合重特大医疗救助的对象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一般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一般疾病救助封顶线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具体救助比例为: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提高10%,救助封顶线提高至2.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伤因病致残致贫救助对象,救助比例提高5%,救助封顶线提高2万元。

救助对象及范围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
指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医疗机构级别给予差额救助。
(二)其他救助对象。
1、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指2016—2020年间被精准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3、因伤因病致残致贫救助对象。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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