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伊宁县环境保护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017-11-13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根据伊犁州政府印发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16〕27号)和《伊宁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县政办发【2016】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伊宁县环境监察大队受县环保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四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对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事项,完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污染源,建立污染源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污染源(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污染源名录库。污染源名录库应当包括污染源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科室等。

污染源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底、12月底,根据污染源的变动,定期对污染源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根据伊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污染源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按照伊宁县环境监察大队制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一般排污单位名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伊宁县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条: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环境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环境执法证并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十一条: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环保信用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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