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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环境保护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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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咨询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
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资质的机构 |
社会组织,与审批部门无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包括环境影响咨询费。 市场调节价格或服务对象与服务单位协商收取。 |
合同约定 |
保 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