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相关政策解读
一、保障对象:
指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吉里于孜镇各社区管辖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申请保障条件:
(一)具有本县吉里于孜镇各社区管辖范围内的常住非农业户口及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吉里于孜镇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其它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县吉里于孜镇社区管辖范围内1年以上;
(二)被县民政局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1年以上;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现住房已被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住房申请书一份;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须有社区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4、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派出所机打户口,手写无效)及结婚证复印件。无配偶的需提供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证明(民政部门)及财产分割证明或离婚协议(汉文)、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6、申请人一方(配偶)为农业户口,必须提供配偶所在乡镇场领导签字盖章的无宅基地证明(原件);
7、特殊家庭中有烈属、残疾、孤老等人员的要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文件;
8、户主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四、资格确认
1、无房户认定
(1)已婚无住房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友房屋;
(2)租住私房或公房。
2、不予确认的情形
(1)实施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而未购买房屋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
(2)将房屋出售或出租,造成无处居住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
3、户的计算
(1)以本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常驻户口簿为准,一簿一户;
(2)已婚而户口未迁出且无住房的,按分户对待;
(3)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按一人一户计算。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所在地不一致的,还须在两地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初审意见经居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并由主要领导、经办人、包巷干部签字加盖居委会印章后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
(三)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吉里于孜镇政府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保障办。
(四)伊宁县住房保障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伊宁县住房保障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发给《伊宁县城镇廉租住房轮候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办通知所在辖区居委会由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伊宁县住房保障办进行申诉。
六、租金标准:
低保0.7元/平方米/月,低收入1.4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