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19号)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小煤矿的要求,经伊宁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伊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17年9月13日对伊宁县潘津乡工业煤矿(3万吨/年)、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煤矿(9万吨/年)、伊宁县温亚尔乡民用煤矿(9万吨/年)、伊宁县青年农场煤矿(9万吨/年)实施关闭。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述四处煤矿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停止所有生产和建设活动,立即拆除生产设施设备,9月20日前完成关闭验收工作。
二、上述四家煤矿关闭验收后,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审批与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等一切手续。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处理火工产品;供电部门停止矿井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供电设施;供水部门停止矿井供水;煤矿业主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安置煤矿从业人员。
三、上述四处煤矿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报伊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存档。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