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关于2017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警示通报
2017-12-24 伊宁县安监局 

伊县安监字〔2017〕48号

辖区各工矿商贸企业:

为推动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我局对2017年度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梳理,挑选出9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现警示通报如下: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17年1月17日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企业过程中,发现伊犁绿岗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2017年1月12日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企业过程中,发现新疆加州硅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17年7月11日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企业过程中,发现伊犁金牌明珠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区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并且无任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7年5月25日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企业过程中,发现伊犁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公司职工刘凡某、刘某和马某3人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的2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

2017年4月29日,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企业过程中发现伊宁县李海华砖厂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6日,整改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未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

2017年8月20日、10月1日伊宁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伊宁县大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和整改复查中发现,伊宁县大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然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作出责令暂时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未按规定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017年9月27日伊宁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中粮屯河伊犁新宁糖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中粮屯河伊犁新宁糖业有限公司存在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危害因素人数等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8、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17年8月3日接群众举报称,在伊宁县青年农场一处空地有一非法储油点,接到举报后安监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核实,经查发现伊犁久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0#柴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拆除储存设施。

9、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2017年4月22日京时16:20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热电车间发生一起锅炉冷渣机爆裂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经查发现,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停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状态识别标志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冷渣机仪表保护没有定期校验保持合格有效投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请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础工作自查参考表》(见附件)立即开展自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严防职业病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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