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县安监字〔2018〕2 号
伊东工业园区安监分局、各有关科室,各乡镇(场)安监站:
《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18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认真实施“安全惠民”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突出直接监管工作重点,兼顾综合监管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主要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至少检查1次;确保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本机关监督检查工作日:2088-561-720,共807个工作日。
三、监督检查的范围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底,本机关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为184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7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家(其中1家涉及重大危险源一级),成品油库2家(其中1家涉及重大危险源一级、1家涉及重大危险源三级)、加油站23家,其它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农药、油漆经营网点共计80家;烟花爆竹零售店1家;非煤矿山企业36家,其中金属矿山3家、小型露天采石场15家,按照非煤矿山监管的黏土矿18家,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煤矿山企业2家(其中1家涉及重大危险源四级);冶金等工贸八行业企业40家,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未达到安全使用许可标准)的企业2家(其中1家涉及国家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冶金企业5家、有色1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贸企业7家。
四、监督检查的数量和频次
根据往年执法工作效率,每个单位除检查外,对发现隐患和问题的需制作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履行整改监督程序,还需进行复查;对立案处罚的案件,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每次必须两人以上参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平均对每个单位监督检查需6个工作日以上,全年本机关807个监督检查工作日可检查企业135家(次),实际安排检查146家(次),其中重点检查106家(次),约占计划的72%;一般检查(随机抽查、含暗查暗访)40家,约占28%。
重点检查中:
伊东工业园区安监分局(工贸安全监管)安排29家(次)。工贸企业依据《自治区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安监安健〔2017〕129号)规定的频次分级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科安排41家(次),危化企业按照《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安监危化〔2017〕62号)规定的频次分级进行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安排36家(次)。按照有关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确定检查对象,根据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检查(随机抽查、含暗查暗访)中:
伊东工业园区安监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各安排14家,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科安排12家。为确保直接监管企业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要求各乡镇(场)安监站对本辖区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科室依据年度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检查情况如实录入“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依法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情况,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情况;
2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2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其他事项
本监督检查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计划有下列重大调整情形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