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伊宁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17-08-2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等)及其它用于扶贫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各种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开设专户,实行报帐制管理,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 扶贫项目资金用途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一)镇(场)村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饮水,贫困农户改水、易地扶贫搬迁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展科技扶贫,重点支持优良品种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相关排灌等公共性、公益性项目。

(三)贫困农牧民劳务技能和扶贫政策及扶贫业务培训。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的开支、人员经费和项目前期费用。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政府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购买交通及通讯工具。

(九)小额信贷及其它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它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我县财政扶贫工作由县政府直接领导, 县扶贫办作为我县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进行扶贫项目管理与实施,其职责:(一)负责对扶贫项目进行择优筛选、评估论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确定上报项目;(二)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点进行实时督导,检查工程质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全面达标;(三)工程完工后,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四)配合县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进行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

县财政部门职责:(一)主要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规范“项目报帐制”操作程序,会同县扶贫主管部门(指县扶贫办与发改局,下文同)审核下达项目使用计划;(二)会同县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年度扶贫项目规划的审定和上报工作;(三)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项目实施工作中的协调、衔接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项目地政府职责:(一)牵头组织项目村组对本辖区内年度扶贫项目进行筛选,并将筛选结果上报到县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二)对本辖区内正在实施的扶贫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项目地财政所职责:(一)按照县扶贫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年扶贫项目计划,对本辖区内的扶贫项目实施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二)在县财政局下达项目拨付计划后,对项目支出的拨付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工程材料销售商帐户。

项目所在村组职责:(一)对年度拟申报的扶贫项目组织村民进行评议和筛选,并择优上报到所在乡镇进行统一汇总;(二)组建项目监督小组,对选择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发票的审核、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三)在本村范围内帮助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我县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要以伊宁县“十三五”财政扶贫规划为依据,以编制重点扶贫村中长期扶贫项目规划为基础,建立与完善县镇级扶贫项目库储备和申报、审批制度,凡是纳入项目库备案的项目才可上报审批,并且入选项目库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的立项工作,要实行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办法。安排到村的项目必须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从扶贫资金项目库选取,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投票选定,乡镇(场)政府审核后,在上报县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审批的同时报项目地财政所备案。县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现阶断我县扶贫开发工作要求和该项目实施对农民脱贫的轻重缓急情况,结合扶贫资金的年度规模和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实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论证测算,并将论证结果以年度扶贫项目规划的形式报县长办公室审批。当年度扶贫项目经县长办公会审批通过以后,要及时报送自治州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州扶贫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批复后,县扶贫主管部门如还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分解,要实时将项目明细分解方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并报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地财政所备案。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及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年度扶贫项目规划经县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并经省扶贫主管部门批复后,县扶贫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规划在县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全社会群众监督。各乡镇(场)政府要将本辖区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的安排情况及时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财政所政务公开栏及项目村组所在地张榜公布,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完工时间、项目责任人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还必须根据项目进度实时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及结果,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计划审批制,年度项目一经批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计划没有下达,不得提前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十二条 实施财政扶贫项目的村必须成立“项目监督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由村民代表集体推荐4-5名德高望重、公正廉洁的非村组干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扶贫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进行民主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财政扶贫项目发生的所有支出及票据必须经项目监督小组审签后,才能作为向财政部门报帐的依据。所有项目村项目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要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项目地财政所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工程概预算管理,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扶贫项目要由项目单位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要由项目单按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并报县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项目建设实行开工通知管理,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对财政扶贫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开工通知书。凡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动工建设,否则县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项目村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及项目地财政所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实行招投标制与财政采购制管理。对于投入财政扶贫资金额度在10 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必须由县扶贫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投入财政扶贫资金额度在10 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则由项目村组织面向社会择优选择项目承建单位。所有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或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等物资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实行工程监理制管理。对于投入财政扶贫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必须责成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专业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监理工作,投入财政扶贫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则由项目村的项目监督小组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以督促项目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村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进行自我验收,预验合格后向县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实地逐项验收,同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所有的文字、图像对比资料,形成验收报告,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验收组要及时对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开出项目验收合格单,不合格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项目验收单必须真实有效,对在年度扶贫项目检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验收单位或人员为虚假工程出具虚假项目验收单的,将对验收单位负责人、验收单位当事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乡级项目报帐制”管理,实行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上级拨款给县级的扶贫资金必须在一个月内存入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设立过渡帐户。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

(一)财政扶贫资金可根据扶贫项目建设的需要,对财政扶贫资金投资额在10万元或以上的扶贫项目在启动时实行资金预拨。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拨申请,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村提供的工程概预算、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通过项目地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在工程完成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但累计预拨金额不得超过财政扶贫投入金额的95%

(二)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实行项目验收制。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应先进行项目验收,凡未通过检查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并向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负责人和相关专业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后,出具《伊宁县扶贫项目验收单》。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报帐之前先将项目明细支出凭证报村项目监督小组进行初审,待村项目监督小组所有成员签章认可后,依据《伊宁县扶贫项目验收单》填制《伊宁县扶贫项目报帐申请表》,并附已通过初审的全部支出原始凭证及项目决算报告,向县扶贫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扶贫办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在《伊宁县扶贫项目拨付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拨款建议。

县财政局对县扶贫办提出的资金拨付建议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将项目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地财政所。项目村持县扶贫办签署意见的《伊宁县扶贫项目拨付申请表》并携带扶贫办已审核的所有支出凭证及整个项目的验收报告、工程预决算表、实施方案、项目合同书、招投标文书、开工通知书、工程监理报告、项目对比图片等相关资料直接到项目地财政所请拨资金。项目地财政所对所有拨付资料进行审核后,无误后必须及时将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者,不得有误。

(三)扶贫项目项目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管理,验收合格的项目要预留5%的项目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方能向县扶贫办、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村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合法票据,原则上除了农民参与项目建设所得的劳务报酬存在部分“白条”外,其它支出一律不得以“白条”入帐。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部门可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合法原始凭证。

(三)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财政所没有审签的。

(四)对项目未实施或未经同意变更项目的单位。

(五)拼盘项目中其它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从而及时对各种违法或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县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归还已拨资金。县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原则上有权在两年内中止该实施单位项目申报资格,同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挥霍、浪费、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县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回扶贫资金,并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其它违反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比照上款,视情况依法追究法纪责任,县财政部门追回的违纪资金只能全部用于扶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扶贫项目管理责任制、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责任事故,按项目管理责任状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故意隐瞒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做好年度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内容真实。同时加强各种扶贫项目文件、票据、会计资料(含副本或复印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金报帐资料应完整保存,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及使用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县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当年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或恶性事故的,直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政策,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向上争取扶贫项目资金费用,按县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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