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

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2017-11-20 伊宁县住建局 

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为促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有序实施,完善并轨后租金定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4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并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一)自2014年起,我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已列入2014年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且依法办理完前期手续的原廉租住房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相关前期手续。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统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二、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申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等。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包括: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县城吉里于孜镇居委会管辖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本县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福利分房政策。

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棚户区改造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或安置住房补偿面积小于人均面积13平方米标准的棚户区居民等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此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本县县城吉里于孜镇居委会管辖范围内连续居住2年以上;或与本县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本县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

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县县城吉里于孜镇居委会管辖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

(二)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收入情况符合本县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四)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伊宁县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县县城吉里于孜镇居委会管辖范围内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或申请人与本县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本县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在本县各乡镇场无宅基地,并未享受安居富民、牧民定居等安居政策;

(四)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

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2014年以前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一)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1、由伊宁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县城收入及时进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每平方米4.4元/月(均价),低保户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每平方米1.1元/月。

2、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按照政府持有运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标准可在县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3、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企业、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单位根据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自行确定,并报当地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位、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由县发展改革委、住房保障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调查测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暖、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4、建立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制度,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对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差别化的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

享受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自行承担的租金应不超过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自行承担的租金应不超过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各市县应根据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加强并轨运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群众支持,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确保并轨运行工作平稳进行。

(二)县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并轨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借并轨运行之机,随意上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增加保障对象负担等问题发生。对于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伊宁县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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