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复核、退出制度
一、轮候制度
处于申请或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所在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所在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报请县住房保障办取消其租赁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购买住房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二、复审退出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保障办、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倒卖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办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县住房保障办核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必要时县住房保障办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住房保障办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资料的,由县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承租人累计 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 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 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伊宁县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